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63********,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住灌云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孙某某曾因犯强奸罪,于1991年8月27日被灌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又因盗窃罪,于2008年7月4日被灌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再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20日被灌云县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还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5日被灌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7日被灌云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 年1 月10 日左右一天夜里12 时许,被告人孙某某至灌云县**镇**村被害人王某某家,偷了猪圈内的三只草鸡,每只3 斤多,价值人民币135 余元。
2、2020 年1 月16日左右一天夜里12 时许,被告人孙某某至灌云县**镇**村被害人陆某某家,偷了猪圈内的四只草鸡,每只3 斤多,价值人民币180 余元。
3、2020 年2 月底的一天凌晨1 时许,被告人孙某某至灌云县**镇**村李某甲家,偷了猪圈内的四只草鸡,每只3 斤多,价值人民币180 余元。
4、2020 年3 月份的一天夜里12 时许,被告人孙某某至灌云县**镇**村李某乙家,偷了猪圈内的五只草鸡,每只3 斤多,价值人民币225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陆某某陈述
3.被告人孙某某述和辩解;
4.灌云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灌价认定[2020]2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潘长军
检察部助理:刘振东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5105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