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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盗窃案)_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3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63********,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住灌云县********号。被告人孙某某曾因犯强奸罪,于1991年8月27日被灌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又因盗窃罪,于2008年7月4日被灌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再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20日被灌云县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还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5日被灌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7日被灌云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62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 年1 月10 日左右一天夜里12 时许,被告人孙某某至灌云县**镇**村被害人王某某家,偷了猪圈内的三只草鸡,每只3 斤多,价值人民币135 余元。

2、2020 年1 月16日左右一天夜里12 时许,被告人孙某某至灌云县**镇**村被害人陆某某家,偷了猪圈内的四只草鸡,每只3 斤多,价值人民币180 余元。

3、2020 年2 月底的一天凌晨1 时许,被告人孙某某至灌云县**镇**村李某甲家,偷了猪圈内的四只草鸡,每只3 斤多,价值人民币180 余元。

4、2020 年3 月份的一天夜里12 时许,被告人孙某某至灌云县**镇**村李某乙家,偷了猪圈内的五只草鸡,每只3 斤多,价值人民币225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陆某某陈述

3.被告人孙某某述和辩解;

4.灌云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灌价认定[2020]2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潘长军

检察部助理:刘振东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5105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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