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孙大体,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1********,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住盘州市**镇**村**组**号。2012年10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1月3日刑满释放;2014年1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8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盘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大体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11日,被告人孙大体在贵州省盘州市**街道**小区**栋门口,盗窃一辆红色钱江牌两轮摩托车。经盘州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红色钱江牌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138元。
2、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孙大体在贵州省盘州市**新区**小区**栋地下停车场,盗窃一辆白色力帆牌加油踏板摩托车。经盘州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白色力帆牌加油踏板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448元。
3、2019年7月1日,被告人孙大体在贵州省盘州市**街道**小区地下停车场,盗窃一辆红白色鹏城牌两轮摩托车。经盘州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红色钱江牌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772元。
4、2019年7月19日,被告人孙大体在贵州省盘州市**街道**小区负一楼停车场,盗窃一辆白色天禧牌踏板摩托车。经盘州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白色天禧牌踏板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090元。
5、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孙大体在贵州省盘州市**街道某乙**安置小区**栋**楼电梯门口,盗窃一辆红色丰豪牌两轮摩托车。经盘州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白色天禧牌踏板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277元。
6、2019年8月6日,被告人孙大体在贵州省盘州市**街道**小区3栋楼下,盗窃一辆红色国美牌摩托车。经盘州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红色国美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960元。
7、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孙大体在贵州省盘州市**镇**小区**水站门口,盗窃一辆红色华鹰牌三轮摩托车。经盘州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红色国美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712元。
8、2019年9月7日,被告人孙大体在贵州省盘州市**新区**小区**栋负一楼停车场,盗窃一辆橘红色隆衡牌三轮摩托车。经盘州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橘红色隆衡牌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9776元。
9、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孙大体在贵州省盘州市**街道**小区**栋一单元门口,盗窃一辆红色立马牌电动踏板轮摩托车。经盘州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红色立马牌电动踏板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772元。
10、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孙大体在贵州省盘州市**镇**服务部门口,盗窃一辆红色琪健牌三轮摩托车。经盘州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红色豪爵牌弯梁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1913元。
11、2019年10月4日,被告人孙大体在贵州省盘州市**镇**居委会**组**号,盗窃一辆红色豪爵牌弯梁摩托车。经盘州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红色豪爵牌弯梁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924元。
12、2019年10月13日,被告人孙大体在贵州省盘州市**街道**村**组,盗窃一辆红色距云牌三轮摩托车。经盘州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红色距云牌三轮摩托车价值5320元。
13、2019年11月16日,被告人孙大体在贵州省盘州市 **镇**村**组,盗窃一辆红色豪爵牌踏板摩托车。经盘州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红色豪爵牌踏板摩托车价值5673元。
14、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孙大体在贵州省**街道**厂旁,盗窃一辆红色巴山牌三轮摩托车。经盘州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红色巴山牌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9899元。
15、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孙大体在贵州省**镇**路**部对面,盗窃一辆蓝色飞翎牌踏板摩托车。经盘州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蓝色飞翎牌踏板摩托车价值3361元。
16、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孙大体在贵州省**乡**村**组,盗窃一辆白色迅鹰牌踏板摩托车。经盘州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白色迅鹰牌踏板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087元。
17、2019年12月1日,被告人孙大体在贵州省盘州市**镇**廉租房附近,盗窃一辆红色本因牌踏板摩托车。经盘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137元。
18、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孙大体在贵州省盘州市**镇**居委会**市场对面,盗窃一辆白色铃木牌踏板摩托车。经盘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色铃木牌踏板摩托车价值人民币900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转账记录;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支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大体、王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大体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大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计18次盗窃他人价值人民币93268元摩托车,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家金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孙大体现被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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