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检一部刑诉〔2019〕42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诸城市,公民身份号码3707821966********,汉族,文盲,农民,现住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镇***村。因抢劫罪于1984年4月被诸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因盗窃于2009年10月被青岛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盗窃罪于2015年3月被胶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盗窃罪于2017年3月30日被安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4月12日至2019年6月22日,被告人孙某某头戴帽盔,驾驶银灰色踏板摩托车流窜至莒县、五莲、胶州等地,多次盗窃被害人电动三轮车蓄电池,共计作案十三起,涉案财物价值共计532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12日下午,被告人孙某某驾驶摩托车流窜至莒县**镇**村东岭,盗窃被害人石某某三轮电动车内电瓶四块,价值280元;
(2)2019年4月13日下午,被告人孙某某驾驶摩托车流窜至青岛市**区**镇**庄村,盗窃被害人韩某某三轮电动车内电瓶四块,价值780元;
(3)2019年4月13日下午,被告人孙某某驾驶摩托车流窜至青岛市**区**镇***村,盗窃被害人张某某三轮电动车内电瓶四块,价值130元;
上述两起盗窃得手后,被告人孙某某当天下午将其所盗电瓶销赃至诸城市**镇陈某甲儿子废品收购站。
(4)2019年4月15日下午,被告人孙某某驾驶摩托车流窜至莒县**镇***村,盗窃被害人杨某甲三轮电动车内电瓶四块,价值400元;
(5)2019年4月15日下午,被告人孙某某驾驶摩托车流窜至莒县**镇***村,盗窃被害人徐某某三轮电动车内电瓶四块,价值250元;
(6)2019年4月15日下午,被告人孙某某驾驶摩托车流窜至莒县**镇**石河村南岭,盗窃被害人郝某某三轮电动车内电瓶四块,价值910元;
(7)2019年4月17日上午,被告人孙某某驾驶摩托车流窜至莒县**镇***河村,盗窃被害人高某某三轮电动车内电瓶四块,价值280元;
(8)2019年4月17日下午,被告人孙某某驾驶摩托车流窜至莒县**镇**河村,盗窃被害人杨某乙三轮电动车内电瓶四块,价值540元;
(9)2019年4月18日下午,被告人孙某某驾驶摩托车流窜至莒县**镇***村,盗窃被害人魏某某三轮电动车内电瓶四块,价值330元;
(10)2019年6月19日下午,被告人孙某某驾驶摩托车流窜至莒县**镇**后村,盗窃被害人王某甲三轮电动车内电瓶四块,价值80元;
(11)2019年6月19日下午,被告人孙某某驾驶摩托车流窜至莒县**镇**三山村,盗窃被害人王某乙、陈某乙二人三轮电动车内电瓶各四块,价值分别为410元、280元;
(12)2019年6月22日上午,被告人孙某某驾驶摩托车流窜至莒县**镇**岔河村,盗窃被害人卢某某三轮电动车内电瓶四块,价值310元;
(13)2019年6月22日下午,被告人孙某某驾驶摩托车流窜至**县**镇**官庄村,盗窃被害人刘某某三轮电动车内电瓶四块,价值340元,被告人孙某某盗窃得手逃窜至**敬老院门口时,被失主刘某某发现并拦截,被告人孙某某弃车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子档案等书证;2.证人陈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乙等人的陈述;4.现场监控等视听资料;5.价格认定书等鉴定意见;6.搜查笔录;7.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红霞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被羁押于莒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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