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开检刑检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孙某某,曾用名孙某某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422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县**社区**号,现暂住菏泽市牡丹区**门市内。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9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4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巨野县看守所。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自2020年4月至5月份,以损坏门把手的方式或趁车窗未关之机,分别在菏泽市帝都花园小区附近的田园饺子城饭店、美乐滋汉堡店、曹州老味饭店、菏泽市华平小区附近的幸福园超市、菏泽市夹斜路附近停放的轿车内等地点,六次偷走现金、华为手机、银行卡、身份证等钱物,共计人民币1685元。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18日对被告人孙某某的暂住地菏泽市牡丹路汽车站对过的拆迁门市实施搜查,扣押赃款人民币1053元、赃物华为荣耀手机、银行卡、身份证等,并发还给被害人。
1.被告人孙某某于2020年4月16日凌晨3时许,以损坏门把手的方式,进入菏泽市帝都花园小区附近的田园饺子城饭店内,偷走被害人刘某某现金人民币约170元。
2. 被告人孙某某于2020年4月22日凌晨3时许,以损坏门把手的方式,进入菏泽市帝都花园小区附近的美乐滋汉堡店内,偷走被害人侯某某现金人民币10余元。
3. 被告人孙某某于2020年4月25日凌晨3时许,以损坏门把手的方式,进入菏泽市帝都花园小区附近的曹州老昧饭店内,偷走被害人田某某现金人民币200余元。
4. 被告人孙某某于2020年5月7日凌晨3时许,以损坏门把手的方式,进入菏泽市帝都花园小区附近的曹州老昧饭店内,偷走被害人田某某华为荣耀手机一部、饮料两瓶。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00元。
5. 被告人孙某某于2020年5月17日凌晨2时许,以损坏门把手的方式,进入菏泽市华平小区附近的幸福园水果店内,偷走被害人姜某某现金人民币1100元。
6. 被告人孙某某于2020年5月11日凌晨1时许,进入停放在菏泽市夹斜路附近的号牌为鲁R768CF黑色大众速腾轿车内,偷走被害人张某某现金人民币105元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物证;2.被害人刘某某、侯某某、田某某、姜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乔建设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巨野县看守所。
2.本案全部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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