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孙红,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6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镇**村**号,住址同上。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被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4日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红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至21日,被告人孙红采取掰开纱窗、U形锁的方式,先后进入本市城西区文成路北6-18号“点头抓面”、胜利路“点头抓面”、西关大街“潼关肉夹馍”、“蒂梵尼造型”店铺内实施盗窃,共盗得现金3750元及手机一部。经西宁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iphone牌5代手机的价格为350元。
2020年1月6日被告人孙红在本市城北区20里铺村“指尖网吧”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范某某、徐某某、雷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红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4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红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红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红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静雅
(院印)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孙红现被羁押于西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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