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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盗窃案)_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魏检公诉刑诉〔2017〕45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231969********,汉族,小学毕业,厨师,住许昌市魏都区**(户籍所在地:许昌市魏都区****组)。因涉嫌盗窃2017年6月11日被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2017年6月12日被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24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10日8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骑乘其本人的电动车行至许昌市东城区**路与**路交叉口****小区**号楼下车棚处,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于该处的灰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格为2012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某某

2017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址:许昌市魏都区**村,联系电话:139********);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共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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