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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盗窃案)_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象检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孙某某,性别: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51987********,**族,******,农民,住河南省嵩县**乡**村**组**号。2017年12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9年5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9年8月23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20年11月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1月5日被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1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象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下午,被告人孙某某至象山县石浦镇**路**号**楼,溜门进入蒋某某家中,窃得蒋某某放置在衣柜内的价值人民币158元的**牌保险箱1个及保险箱内的价值人民币400元的珍珠项链1条、价值人民币100元的珍珠手链1条、价值人民币500元的翡翠挂坠1个、价值人民币300元的翡翠戒指1只、价值人民币100元的黑耀岩手链1条、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钻石戒指1只、价值人民币600元的金项链1条、价值人民币800元的金链坠1条(共计人民币7958元)以及黄金手镯1只、黄金手链1条、税务登记本、户口本等物。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将黄金手镯、黄金手链销赃后得款人民币6000余元,其他财物均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认罪认罚承诺书等;

2.证人梁某某、赵某某、董某某、鲍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检验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笔录;

7.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七十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象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泮玉燕

                                 检察官助理  宋  勇

2021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象山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其他移送材料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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