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公诉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凯里市,住凯里市**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1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7日至2020年3月37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6日至2020年3月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孙某某伙同他人至凯里市三棵树镇挂丁纸厂15栋3楼被害人任某某的家中,窃得电磁炉、冰箱、碗筷、衣服、纸巾等物品,上述物品销赃得100多元,其分得50元。
2、2019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孙某某伙同他人至凯里市三棵树镇挂丁纸厂9栋1楼7号被害人杨某某的家中,窃得现金60元、高压锅、烧水壶、电磁炉、影碟机等物品。
3、2019年10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孙某某至凯里市三棵树镇挂丁纸厂黑大楼二楼被害人熊某某的家中,窃得5块5毛钱的硬币、一串钥匙、一串项链(配有一个心形吊坠)。熊某某发现后当即报警,次日0时17分许,民警将正在盗窃的孙某某抓获归案,从其处查获上述被盗物品,并将上述物品发还被害人熊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熊某某、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勘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有以下量刑情节:1、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2、其盗窃的物品无法找回,且没有赔偿被害人,可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敏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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