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立检公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02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河南省项城市,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项城市**镇**村**号院,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镇**村**号。因盗窃,于2009年12月21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钢都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盗窃,于2010年4月24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钢都分局劳动教养1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伙同一名男子(身份不详)于2019年11月7日1时许,骑电动三轮车到鞍山市立山区胜利北路726栋东侧工地上,将被害人田某某施工用的铁管及铁跳板(共计重5330公斤)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850元。
另查,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10月末的一天,到鞍山市立山区北出口旧房改造工地上,将被害人田某某施工用的铁管(重1002公斤)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6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指认盗窃现场照片、扣押物品照片、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尤某某、陈某某、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毅
代理检察员: 王治
2020年1月9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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