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渔民,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向告知被告人孙某某依法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单位连云港**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孙某某,听取被告人、值班律师王康、被害单位连云港**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2020年2月间,被告人孙某某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镇为连云港**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运输沙土期间,采取以每车650元的价格出售其所运输的沙土给他人,再低价购买建筑垃圾以次充好的方式,秘密窃得沙土共计33车,从中获利合计人民币21450元。案发后其所盗窃的沙土437.3立方米已被追回,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492元。
被告人孙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发还清单;
2.书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户籍信息、前科劣迹调查表、转账记录;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黄某某、滕某某、夏某某证言;
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连云港市赣榆区价格认定中心赣价认定(2020)21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 涉案沙土堆测量报告。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江波
检察官助理 窦玮
2021年1 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电话:1886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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