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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20〕Z90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及住址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2020年5月25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孙某某先后在重庆市江津区四面山镇、四屏镇盗窃作案5次,盗窃农户饲养的蜜蜂共计6桶,经估价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5125元。

1.2019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孙某某在重庆市江津区四屏镇景区山门附近的公路边,采取手抱肩扛的方式盗走漆某某饲养在公路边的1桶蜜蜂。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蜂桶内的蜜蜂、蜂蜜及峰桶共价值人民币850元。

2. 2019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孙某某在重庆市江津区四屏镇笔架山山脚下,采取手抱肩扛的方式盗走吴某某饲养的1桶蜜蜂;2019年11月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孙某某在四屏镇梨树坪还房背后,采取手抱肩扛的方式盗走吴某某饲养的蜜蜂2桶。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3个蜂桶内的蜜蜂、蜂蜜及峰桶共价值人民币2425元。

3. 2020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孙某某在重庆市江津区四屏镇景区山门附近的河沟边,采取手抱肩扛的方式盗走陈某某饲养的1桶蜜蜂,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蜂桶内的蜜蜂、蜂蜜及峰桶共价值人民币800元。

4. 2020年5月23日23:3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在重庆市江津区四面山镇王爷庙附近,采取手抱肩扛的方式盗走任某某饲养的1桶蜜蜂,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蜂桶内的蜜蜂、蜂蜜及峰桶共价值人民币105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部分被盗的蜜蜂发还被害人,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元,与被害人漆某某、吴某某达成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收条、谅解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任某某、漆某某、吴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5.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犯罪嫌疑人孙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人民币贰仟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素梅

                            2020819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处所,联系电话15922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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