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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綦检刑诉〔2020〕Z36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6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万盛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盛区**村**号)。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8月13日被重庆市原万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7月27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9年1月31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5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6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5月20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孙某某来到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利豪庭3号门对面的路边,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三轮电动车的4个电瓶盗走。

(二)2020年5月22日下午,被告人孙某某来到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万盛宾馆门口,将被害人康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三轮电动车的5个电瓶盗走。

(三)2020年5月23日下午,被告人孙某某来到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福耀小学对面的路边,将被害人傅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玉骑铃二轮电动车的8个电瓶盗走。

(四)2020年5月24日下午,被告人孙某某来到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林街道安居家园小区对面路边,将被害人范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玉骑铃二轮电动车上的8个电瓶盗走。

(五)2020年5月24日晚上,被告人孙某某来到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山城“好又来”餐馆门口,将被害人鲁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安尔达牌二轮电动车上的3个电瓶盗走。

2020年5月25日7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号楼下被公安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并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清单载明的电瓶等物证;

2.​ 户籍信息、前科材料等书证;

3.​ 证人游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4.​ 被害人傅某某、范某某、鲁某某、康某某等人的陈述;

5.​ 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 提取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等;

7.​ 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故建议对被告人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剑

检察官助理:牛福帅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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