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组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3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住**镇**村**屯**,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11时40分许,被告人孙某甲在长岭镇中信手机卖场,**卖场**孙某乙向张某某介绍手机功能时,趁机将孙某乙放在柜台上的一部OPPOreno3手机(经价格认定部门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300元)偷走,离开中信手机卖场。随后孙某乙发现手机被盗找到张某某,张某某给孙某甲打电话,孙某甲在返回中信手机卖场过程中,将手机丢弃在该手机卖场外路旁,被路人田某某捡到后交还失主。经讯问,孙某甲对上述盗窃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经过、扣押笔录、返还笔录、提取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户籍信息及前科劣迹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贾某某、田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乙陈述;
4.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阳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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