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某盗窃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1〕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7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乡**村**组**号,现住青岛市城阳区**街道**镇村。2015年3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青岛即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5月31日刑满释放。2020年11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5时许,被告人孙某某至青岛市城阳区**街道**网吧,趁正在网吧上网的张某某睡觉时,盗窃张某某放在电脑桌上的苹果X手机一部,该手机被孙某某以800元人民币价格销赃。

被告人孙某某于2020年11月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调取证据清单、人口信息查询、电话查询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搜查、辨认等笔录;6.监控、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随身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晓丽

检察官助理:刘炳龙

2021年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