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公诉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6200102091997,苗族,大学文化,**医学院学生,住麻阳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麻阳县”)**镇**新城**期**栋**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麻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3日经本院决定由麻阳县公安局重新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在其居住的麻阳县锦江新城2期小区内,多次盗窃被害人阙某某、吴某某、杨某某衣物。
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谅解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被害人阙某某、吴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
4.现场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孙某某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勇民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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