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爱检诉刑诉〔2019〕13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6011978********,汉族,初中文化, 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7月16日因涉嫌盗窃被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5日被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转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5日告知被告人孙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同日告知被害人张某某、侯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7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8月2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5月7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在黑河市爱辉区天府麻辣烫火锅店西侧一个小区的院内,发现被害人张某某(男、21岁)停放的一台棕色爱玛牌T60型两轮电动车在充电,趁无人看管之机,孙某某用自己携带的钳子把电动车的充电线掐断,将该电动车盗走,后逃离现场。经黑河市爱辉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86元。
2、2018年6月30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在黑河市爱辉区兴安街13委市房开发61号楼楼下的车棚内,发现侯某某(女、38岁)停放一台乳白色爱玛牌小葡萄型两轮电动车,趁无人看管之机,孙某某将该电动车盗走,后逃离现场。经黑河市爱辉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586元。
3、2018年7月7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在黑河市爱辉区樱花足道对面的胡同内,发现张某某(男、20岁)停放一台蓝色威尔斯牌金蝴蝶型两轮电动车,趁无人看管之机,孙某某将该电动车盗走,后逃离现场。经黑河市爱辉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450元。
4、2018年7月11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在黑河市爱辉区西兴街5委3组建信5号楼的楼下,发现迟某某(女、27岁)停放一台红色新蕾牌TDR804ZZT-途安型两轮电动车,趁无人看管之机,孙某某将该电动车盗走,后逃离现场。经黑河市爱辉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771元。
5、2018年7月16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在黑河市爱辉区兴安街中房22号楼2单元楼下,发现薛某某(男、31岁)停放一台咖啡色踏豹牌朗动型两轮电动车,趁无人看管之机,孙某某将该电动车盗走,后逃离现场。经黑河市爱辉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383元。
6、2018年7月16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在黑河市爱辉区文化街原税务局家属楼东侧小区内,发现程某某(男、37岁)停放一台咖啡色踏豹牌速八型两轮电动车,趁无人看管之机,孙某某将该电动车盗走,后逃离现场。经黑河市爱辉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187元。
综上,被告人孙某某于2018年5月7日至7月16日间,在黑河市辖区内连续作案6起,盗窃电动车6台,共价值人民币9,363元。
2018年7月16日被告人孙某某在黑河市爱辉区被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抓获。经鉴定,被鉴定人孙某某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孙某某户籍证明,破案经过,丢失报告等;
2. 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张某某、侯某某、张某某、迟某某、薛某某、程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
5. 黑龙江省第三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黑河市爱辉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
6. 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7. 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孙某某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同时被告人孙某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并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贲军
2019年8月29日
附:
1. 被告人孙某某现监视居住于黑河市爱辉区。
2. 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一张。
3. 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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