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孙某某,男,195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261955********,汉族,文盲,无业,住新沂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孙某某曾因赌博,于2012年1月8日被新沂市公安局罚款500元;又因赌博,于2012年12月22日被新沂市公安局罚款500元。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孙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孙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于2019年9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4月间,在新沂市**镇**村等地,被告人孙某某多次盗窃他人家禽,涉案数额合计达人民币4967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月下旬的一天夜间,被告人孙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窜至新沂市**镇**村**院内,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将赵某甲放置在院中鸡笼内的2只草鸡盗走。经新沂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17元。
2、2019年2月中旬的一天夜间,被告人孙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窜至新沂市**镇**村**院内,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将胡某某放置在院内西侧棚中鸡笼内的8只草鸡盗走。经新沂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14元。
3、2019年3月4日夜间,被告人孙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窜至新沂市**镇**村**组**号徐某某家西侧,持老虎钳将徐某某家西侧铁丝网剪破后,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将徐某某放置在铁丝网内的27只草鸡盗走。经新沂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491元。
4、2019年3月8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窜至新沂市**镇**村**组**号朱某某家门前,采取溜门的方式进入朱某某家院内,将朱某某放置在院内东侧屋旁鸡笼中的4只草鸡、1只肉鸡盗走。经新沂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88元。
5、2019年3月10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窜至新沂市**镇**村**组**号张某某家附近,采取翻墙入院的方式进入张某某家院内,将张某某放置在院内西北角处的6只草鸡、4只肉鸡盗走。经新沂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664元。
6、2019年4月5日夜间,被告人孙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窜至新沂市**镇**村**组**号赵某乙家西侧猪圈附近,持老虎钳将猪圈铁丝网剪破后,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将赵某乙放置于猪圈铁丝网内的7只草鸡、1只白鹅盗走。经新沂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640元。
7、2019年4月7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窜至新沂市**镇**村**组**号郭某某家附近,采取翻墙入院的方式进入郭某某家院内,将郭某某放置在西侧偏屋内的9只草鸡盗走。经新沂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675元。
8、2019年4月上旬的一天夜间,被告人孙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窜至新沂市**镇**村**组**号丁某某家西侧,持老虎钳将丁某某家西侧网衣剪破后,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将丁某某放置于西侧网衣内的12只草鸡、1只肉鸡盗走。经新沂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678元。
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证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新沂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郭某某、赵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
4、新沂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然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在居所取保候审;
2、公安侦查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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