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3791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镇**村**楼**村**号。曾于2011年因抢劫罪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3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时间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孙某甲窜到东莞市**街道**路**驾校附近,将被害人姚某某停放在路边一辆东风牌货车上的2个电瓶盗走 (被害人自报价约2000元)。
2、2020年6月21日4时许,被告人孙某甲窜到东莞市**街道**路**居委会旁路段,将被害人孙某乙停放在路边的一辆车牌为粤S6****江铃牌货车上的盗走 (被害人自报价约500元)。
3、2020年6月23日3时许,被告人孙某甲窜到东莞市**街道**路**号路段,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路边一辆粤BZ2****货车上的2个电瓶盗走(经鉴定,案发日价值791.66元)。
公安机关侦查员于2020年6月23日在东莞市东城街道万正网吧将被告人孙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价格认定明细表的鉴定意见,监控视频的视听资料,到案经过、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姚某某、孙某乙、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孙某甲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无视国法,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智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五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涉案物品清单一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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