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一部刑诉〔2020〕752号

被告人孙权,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23261992******,汉族,本科文化,武汉华恒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在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大道**号,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苑**幢**单元**室。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2019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权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函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0日1时许,被告人孙权与被害人黄某某在日本旅游期间,趁黄某某不备,在酒店房间内利用事先获知的手机密码、支付宝密码,私自使用黄某某的手机通过支付宝“网商贷”平台贷款人民币30000元,并转账至其自己的支付宝账号内,随后删除支付宝转账记录等内容。

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孙权在苏州市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当日,被告人近亲属代为取得被害人黄某某谅解,并于2019年11月退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贷款协议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物证,证明被告人孙权秘密窃取他人钱款的事实。

2、受案登记表、案件接报回执单及抓获情况等书证,证明本案案发经过及被告人孙权的到案情况。                    

3、和解协议书,证明被告人孙权已退赔并取得谅解

4、被告人孙权的供述,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钱款人民币3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权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权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权已退赔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权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颖

检察官助理:朱陆奇

2020年4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孙权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赃证物品清单一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