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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盗窃案)_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8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82198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江苏省丹阳市**小区****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明光市********号)。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会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至28日期间,被告人孙某某至丹阳市天悦名城11幢1楼的快递超市内,采用乘隙的手段,多次盗窃他人快递包裹,被盗的快递包裹价值共计450.21元。现将情况分述如下:

1.2020年4月18日,被告人孙某某至丹阳市天悦名城11幢1楼的快递超市内,乘隙盗走被害人存放在柜子里的包裹,内含一白色卫衣与一粉色半身裙,价值共计人民币162.66元。

2.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孙某某至丹阳市天悦名城11幢1楼的快递超市内,乘隙盗走被害人存放在柜子里的包裹,内含一件蓝色连体宝宝衣,价值人民币25元。

3.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孙某某至丹阳市天悦名城11幢1楼的快递超市内,乘隙盗走被害人存放在柜子里的两个包裹,一件包裹内含二十双短袜,价值人民币22.68元;一件包裹内含三条男士内裤,价值人民币66.93元。

4.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孙某某至丹阳市天悦名城11幢1楼的快递超市内,乘隙盗走被害人存放在柜子里的两个包裹,一件包裹内含四包洗衣凝珠,价值人民币17.9元;一件包裹内含四套宝宝衣裤,价值人民币76.04元。

5.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孙某某至丹阳市天悦名城11幢1楼的快递超市柜子上,乘隙盗走被害人存放在柜子里包裹,内含一瓶祛斑霜,价值人民币79元。被发现后,孙某某将该瓶祛斑霜归还被害人。

被告人孙某某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退赔,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2.证人侯某某、池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钱某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林嘉欣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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