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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盗窃案)_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04196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徐州市云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徐州市云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晚19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到徐州市云龙区万达广场西停车场出入口北侧路边,趁人不备,盗窃被害人杲某某雅迪牌踏板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600元。

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被公安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涉案照片等书证;

2.被害人杲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徐州市云龙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铁林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徐州市云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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