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20〕29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2008年因犯入室盗窃罪被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5年因犯盗窃罪被双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7年因犯涉嫌盗窃罪被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1个月,2019年4月27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0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牛家满族镇**村**屯潜入被害人宋某某(女,60岁)家盗走人民币2,200.00元、华硕电脑机箱一台(价值520.00元)、金耳钉三只(价值2,460.00元)、金戒指一枚(价值1,230.00元)赃款被其挥霍、电脑机箱被其丢弃。
2020年8月27日,被告人孙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五常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
6.扣押、搜查、返还等笔录;
7.盗窃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私有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罚,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判处犯罪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树成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五常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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