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延检第二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号,现住北京市海淀区**里**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至9月8日间,被告人孙某某在帮助邻居马某某操作手机过程中获知其微信支付密码,在被害人马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先后分10笔通过微信支付平台将马某某微信绑定银行卡内的人民币共计53000元转账至自己的微信账户并使用。案发后,孙某某家属代为退赔了马某某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马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马某某和孙某某微信交易明细、中国工商银行自助柜员机客户凭条、谅解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甲、赵某乙、汪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制作的扣押笔录;6.其它材料: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其涉嫌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孙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宋慧耿

检察官助理  尤  曼

2020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羁押于北京市延庆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涉案物品清单随案移送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7.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