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04195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路**小区**幢**室。孙某某因犯盗窃行为,于2019年11月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公安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孙某某在本市蜀山区**广场等地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1930元。具体如下:
1.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孙某某来到本市蜀山区**中心负一楼**母婴店,将被害人店主胡某某放在店内吧台上的一部黑色苹果牌7(32GB)手机盗走。经认证,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173元。
2.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孙某某来到本市蜀山区**中心**火锅店后厨,将被害人段某某放在碗柜上充电的一部黑色小米牌红米5A(16GB)手机盗走。经认证,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57元。后孙某某将该车出售得款200元。
3.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孙某某来到本市蜀山区**商业广场,将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人行道上的一辆黄色绿源牌电动车盗走、经认证,该车价值人民币400元。
2020年11月1日,侦查人员在本市蜀山区**路将被告人孙某某抓获。后侦查人员在孙某某家中搜查出被盗的小米手机。后三被害人均对孙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归案经过、人口信息、价格认定文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段某某山、赵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搜查笔录及照片;6.监控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930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微
2020年4月8日
附:1. 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 本案卷宗二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五份
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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