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昌检一部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4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磐石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与李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人孙某某的微信号绑定李某某的农业银行卡。二人离婚后,李某某居住于吉林市昌邑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5月28日至6月9日间,被告人孙某某登录微信,将绑定的李某某农业银行卡内钱款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移至被告人孙某某其他微信账号,合计人民币6,973.7元,被其挥霍。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返还李某某全部钱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银行卡流水;
2.微信转账及微信聊天记录;
3.收条及谅解书等。
(二)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三)被告人孙某某供述和辩解
(四)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颖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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