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刑检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23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磐石市**镇**村**屯,无职业,现住辽宁省抚顺市**区**小区。曾因故意伤害罪,于2000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又因抢劫罪,于2007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4日被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磐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持随身携带的菜刀将磐石市**街**小区**号楼**超市后门撬开后进入超市内,又持菜刀将室内的上锁木柜撬开,将柜内现金6500余元盗走。所盗赃款被孙某某挥霍。
另查明,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孙某某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孙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物证
菜刀一把。
二、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提起、到案经过;2.户籍信息;3.刑事判决书;4.协议书;5.谅解书;6.DNA案件比中情况通知;7.被告人孙某某指认作案工具、作案现场照片。
三、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
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磐石市公安局讯问被告人孙某某的录音录像光盘六张。
五、勘验、指认等笔录
磐石市公安局刑警大队磐公(刑)勘[2020]K2202840000002020010032号现场勘验检查卷。
六、视听资料
磐石市**小区**超市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丹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七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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