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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县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1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四川省高县人,住高县**镇**村**组**号。因本案,2020年4月29日被浙江省瑞安市看守所临时寄押至同年5月1日,同月2日被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9日下午,被告人孙某某与何某某(因本案,已判刑)共谋实施盗窃。当晚2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和何某某分别驾驶摩托车来到高县**镇**村**组**号被害人胥某某家,打开玻璃窗,伸手将门打开,进入胥某某家中,盗走洗衣机、电磁炉、电风扇、电饭煲、电手锤等物。何某某在逃离过程中被群众抓获,被告人孙某某驾驶摩托车搭载洗衣机等赃物逃离现场。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孙某某在浙江瑞安市被抓获归案。经价格认定,被窃财物共计191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勘验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伙同他人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家其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706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散页材料2份2页;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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