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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盗窃案)_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195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籍贯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现住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办事处**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窃罪,2020年10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制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表示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6日13时许被告人孙某甲来到大连市普兰店区**办事处**村**后的场地,将孙某乙所有长12米、直径16毫米的32根螺纹钢筋用自带的钢锯从中间锯断,后用电动三轮车运回家,放在自家院墙外的胡同内,后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经大连市普兰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钢筋价格共计2240元。

案发后上述被扣押的钢筋依法返还被害人,另被告人孙某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前科查询材料、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聘请书及价格认定协助书、鉴定意见通知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洪斌

检察官助理:黄蓉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孙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大连市普兰店区,联系方式:1552481****;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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