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94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3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寿光市**街道**村**号,住**村。2009年9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寿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4月因盗窃被潍坊市劳动教育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4年3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寿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3月30日刑满释放;2015年4月因寻衅滋事被寿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到孙家集街道孙家集村南被害人耿某甲、耿某乙的大棚处,盗窃耿某甲的卷帘机机头一台、耿某乙的送水带一盘。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共计100元;
2、2020年8月10日凌晨2时、8月21日凌晨4时、9月6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孙某某三次驾驶轿车到孙家集街道弘某某汽修厂,盗窃弘某某汽修厂26块汽车电瓶、9台启动机、19台发电机、1个发动机缸头和变速箱外壳、1台差速器、2块电板等废旧汽车物品一宗,并盗窃现金300元。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共计40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搜查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伟利
2021年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寿光市**街道**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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