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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住曹县**镇**村**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在快手软件中看到被害人袁某某发布的出售观赏鸽视频,其对视频中的“黄二线圆环”鸽子等很喜爱,后前往单县***乡***村袁某某养殖鸽子的家中见到实物后,产生了非法占有的意图。2019年9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伙同金某某(另案处理)从曹县驾车来到袁某某家附近,由金某某翻墙进入袁某某的家中实施盗窃,孙某某在路口放风,根据孙某某的安排,金某某将袁某某家中养殖的“黄二线圆环”宠物鸽一只、“雪花圆环”宠物公鸽、母鸽各一只窃取。后二人驾车返回曹县,孙某某给予金某某好处费400元(人民币,下同)。

经潍坊市兽医协会鉴定:涉案的“黄二线圆环”鸽的价值为107085元;“雪花圆环”公鸽的价值为34650元;“雪花圆环”母鸽的价值为19085元,共计160820元。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将两只“雪花圆环”宠物鸽退还给被害人袁某某,另赔偿袁某某“黄二线圆环”鸽损失8万元,袁某某对孙某某表示谅解,并向其出具谅解书。后孙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报告、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金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由潍坊市兽医协会出具的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由单县公安局出具的案发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单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齐 硕

检察官助理 王传奇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单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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