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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2021990********,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济南市莱芜区**镇**村**街**号,暂住济南市历下区**大宅院一废弃房屋。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经本院批准,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携带预先准备的手电、菜刀、钳子、手套等作案工具,在其暂住的济南市历下区丁家庄大宅院附近多次盗窃电缆,共盗窃作案5起,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6、7月份某日0时许,被告人孙某某窜至济南市历下区丁家庄大宅院后面一胡同内,趁无人注意之际,使用上述工具将一长约20米的电缆剪断后盗走。

2、2019年10月份某日0时许,被告人孙某某窜至济南市历下区丁家庄大宅院东侧配电室旁的平房房顶,趁无人注意之际,使用上述工具将一长约30米的在用电缆剪断后盗走。

3、2019年12月24日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窜至济南市历下区丁家庄大宅院东侧配电室处,趁无人注意之际,使用上述工具将一长约3米的在用电缆剪断后盗走。

4、2019年12月27日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窜至济南市历下区丁家庄大宅院东侧配电室处,趁无人注意之际,使用上述工具将一长约3米的在用电缆剪断后盗走。

5、2020年1月19日2时许,被告人孙某某窜至济南市历下区丁家庄大宅院西侧胡同处,趁无人注意之际,使用上述工具将此处一长约5、6米的在用电缆剪断后盗走。

案发后,赃物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柴春华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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