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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刑事速裁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02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街道**委**组**号。2011年11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2年1月27日释放。2015年10月20日因吸食毒品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6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15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使用自制的开锁工具,进入本市天桥区小董庄129号310室,将被害人李某某的联想笔记本电脑盗走。经鉴定,该电脑价值900元。2019年12月5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孙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材料、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办案说明、刑事技术照片等;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济)公(刑)鉴(DNA)字[2019]2948号鉴定书、济天桥价认定[2019]14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孙某某辨认盗窃地点、辨认丢弃被盗物品地点、辨认其购买工具制作开锁材料地点;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因吸食毒品被行政处罚,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孙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刘伟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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