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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21196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滕州市**保险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滕州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室,现租住滕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5日被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盗窃,于2017年12月11日被滕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2月3日16时许,在滕州市**路百信超市内,被告人孙某某窃取悠莱升级明眸紧致凝露一瓶,价值人民币204元。

2.2019年11月1日17日许,在滕州市**街北边“新饰界”百货店内,被告人孙某某窃取迪士尼牌儿童手表一块,价值人民币108元。

3.2019年11月3月18时许,在滕州市**街北边“新饰界”百货店内,被告人孙某某窃取白色DP牌台灯一个,价值人民币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被害人闫某某、娄某某陈述,被告人孙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颖颖

曹 祥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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