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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盗窃案)_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城检一部刑诉〔2021〕3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11967********,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阳高县,捕前住朔州市朔城区**村,因涉嫌盗窃罪,经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2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于2020年10月31日至2020年11月11日,每晚从曹沙会其租住的地方步行至朔城区孵化基地A区12-14号众鑫艺术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盗窃空心方管、扁铁、槽钢等物品。经鉴定,被告人孙某某所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78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4、被害人陈述;5、鉴定意见;6、现场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郭科

2021年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朔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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