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巴检刑检二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26197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巴彦县**镇**组,现住址巴彦县**镇**,2013年因盗窃罪被巴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5年因盗窃罪被巴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因盗窃罪被巴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1月因盗窃罪被巴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8月因盗窃罪被巴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7月因侵犯他人隐私被巴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6月14日因盗窃被巴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2020年6月30日因涉嫌盗窃被巴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巴彦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巴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7日下午,被告人孙某某在巴彦县**镇**楼小区院内将失主张某甲的一台蓝色邦德富士达自行车盗走,并将其卖给收废品人员,该车经巴彦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327.6元。
2、2020年6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巴彦县**馨家园小区院内,将失主张某乙的一台黑色邦德牌自行车盗走,然后将自行车卖掉,该车经巴彦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343.2元。
3、2020年6月20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巴彦县**院内,将失主于某某一台紫色雅迪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然后将盗窃的电动自行车卖到废品收购站,该车经巴彦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600元。
综上,被告人孙某某共实施盗窃犯罪3起,盗窃财物经过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1270.8元。
经侦查,被告人孙某某于2020年6月21日被公安机关在巴彦县**镇**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 被告人孙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被告人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孙某某刑满释放证明书、孙某某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害人于某某提供的雅迪电动车收据、提取笔录、返脏笔录、返还笔录等。
2. 证人证言: 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于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陈述;
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巴彦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 电子数据:被告人孙某某案发现场光盘壹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盗窃,数额较大,并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系累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孙某某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能够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大勇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附
1. 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巴彦县看守所;
2.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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