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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618号 

  被告人孙某某,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1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南郑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7日9时许, 被告人孙某某窜至东莞市**镇**社区**村**路**号,趁四周无人之际,攀爬该房子的围墙进入围院内,捡起围院内的剪刀、锄头等撬开一楼大门进入楼房内沿楼梯再窜至二楼卧室,盗走了被害人莫某某放在卧室梳妆柜台抽屉里的一部白色三星牌SM-A7000型手机(价值144元)和现金约100元,作案后孙某某逃离现场。经侦查,侦查员于2020年8月17日19时许在东莞市**镇**社区**网吧将孙某某抓获归案,当场在孙某某身上缴回上述被盗赃物手机,赃款已挥霍,无法起回。破案后,涉案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莫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勘验现场、现场照片等;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慧萍

2020年1112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四张)及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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