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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公诉刑诉〔2020〕Z39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8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沈丘县**乡**村**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村**巷**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广东省新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9月20日经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广东省乐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乐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移送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14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月3日、2020年5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日、2020年6月1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19年12月19日、2020年3月3日、2020年4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间,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多次将本人名下的银行卡出售给他人非法使用,再以挂失、销户等手段窃取该银行卡内他人转入的资金实施作案。其中:

2019年6月5日至6日,被告人孙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光明路支行和府前路支行,窃取其名下帐号为62122636021********的工商银行卡内人民币47626.6元(经查,该笔款项为被害人孟某某被信用卡诈骗的犯罪金额)。

2019年6月26日,被告人孙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广州枫叶路支行,窃取其名下帐号为62305200801********的农业银行卡内人民币98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明细、POS机商户信息及交易明细、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孟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账号注册信息及微信聊天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鉴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洪跃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十一册,光盘十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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