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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二部刑诉〔2020〕Z40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8241970********,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镇**镇**。2016年10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4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20年2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去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富华东路91号路边,乘被害人曾某某酒后在路边睡觉之机,偷走曾某某华为牌畅享10P手机一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800元。

2020年6月4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去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沙乐大街27号对出路边,趁被害人余某某在车内睡觉之机,打开车门偷走余某某的背包一个,内有华为牌手机MATE30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台等物。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529元,笔记本电脑因资料不全价格认定不予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冯永峰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六册、光盘二张。

3.破案后,缴获赃物背包一个、上衣一件、裤子一条,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余某某。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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