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二部刑诉〔2020〕Z101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3197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镇**村。2019年7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盗窃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3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孙某甲去到广州市荔湾区**路**号**馆**档,佯装选购玉石,趁档主即被害人孙某某不备之机,盗窃得被害人孙某某放于台面供其选购的祖母绿宝石一颗。得手后,被告人孙某甲携赃逃离现场。
二、2020年4月9日11时许,被告人孙某甲去到广州市荔湾区**路**号**号铺**古玩店,佯装选购商品,趁档主即被害人汤某某不备之机,以自己携带的手镯(后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0元)进行掉包的方式,盗窃得被害人汤某某摆卖的翡翠玉手镯1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5000元)。得手后,被告人孙某甲携赃逃离现场。
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孙某甲自沈阳市抵达广州白云机场时被抓获,民警当场从其携带的挂包内缴获被害人汤某某被盗的翡翠玉手镯1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赃物翡翠玉手镯、现场照片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监控视频截图、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3.被害人孙某某、汤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鉴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7.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索 晓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8张。
3.依法扣押的赃物翡翠玉手镯1只,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手镯1只(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