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8〕2157号
被告人孙晋安,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在本市无固定住所及职业,家住山东省枣庄市**区**镇****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31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再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11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盗窃嫌疑,于2018年8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晋安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8日0时30分许,被告人孙晋安在本市福田区***路**公园**街的**居酒屋门口,趁被害人詹某某后熟睡之机,盗走詹某某放在身旁一部黑色内存为256G的****手提电话(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904元)后逃离现场。被告人孙晋安在本市福田区**村路边将上述手提电话以人民币800元卖给他人。
2018年8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孙晋安在本市福田区**公园凉亭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及情况说明、视频信息研判报告、前科劣迹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民警出具的查缉经过;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晋安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7. 视频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截图及现场勘查录像(光盘贰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晋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晋安无视国家法律,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晋安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决被告人孙晋安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联振
2018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孙晋安现羁押于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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