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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盗窃案)_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36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组,现住德惠市****社。2019年11月23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监视居住,6月6日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拘留,于2020年7月9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在长春市宽城区、绿园区、德惠市内多个小区内,采用撬车库、砸车玻璃等破坏性手段盗窃车内及车库内财物,盗窃物品总价值人民币45582元,造成车辆损失共计人民币43774元,销赃数额为人民币9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20日至3月28日期间,在德惠市**小区,被告人孙某某多次盗窃被害人柴某某家及工地车库内的电线、电缆后销赃,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10617元。

2.2020年4月某日,在德惠市**小区,被告人孙某某盗窃被害人王某甲家车库内的中华烟七盒,价值人民币490元。

3.2020年4月某日,在德惠市**小区,被告人孙某某盗窃被害人王某乙家车库内人民币200元、价值170元炫赫门香烟一条。

4.2020年4月某日,在德惠市**小区,被告人孙某某盗窃被害人杨某某车库内海参一盒(未估价)、价值15元核桃奶一箱。

5.2020年4月25日、28日,在德惠市**小区,被告人孙某某两次盗窃被害人曹某某家车库内人民币共计10200元

6.2020年4月28日,在德惠市**小区,被告人孙某某盗窃被害人彭某某家车库内金桥香烟五盒,价值人民币40元。

7.2020年5月某日,在德惠市**小区,被告人孙某某盗窃被害人肖某某家车库内铝芯电缆后销赃,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665元。

8.2020年5月14日,在德惠市**小区,被告人孙某某将被害人黎某某的车辆砸坏,盗窃车内人民币75元,造成吉A7****车辆损失价值7292元。

9.2020年5月23日凌晨,在德惠市**小区,被告人孙某某先后将被害人李某甲、姜某某、张某甲的车辆砸坏盗窃车内财物,其中盗窃被害人李某甲车内人民币1100元、造成吉AY****车损价值6137元;造成被害人姜某某吉A7****车损价值1860元;造成被害人张某甲损价值2116元。

10.2020年5月24日凌晨,在长春市宽城区**小区地下车库内,被告人孙某某先后将被害人侯某某、陈某某、邢某某、纪某某、杨某乙、刘某某、贾某某的车辆砸坏盗窃车内财物,其中被害人侯某某被盗价值260元玉溪香烟一盒、人民币70元,造成吉AX****车损价值2305元;造成被害人陈某某AX****车损价值865元;被害人邢某某被盗人民币50元、造成吉A6****车损价值4085元;造成被害人纪某某吉BH****车损价值710元;造成被害人杨某乙辽A8****车损价值2580;造成被害人刘某某吉A8****车损价值5340元;被害人贾某某被盗人民币100元,造成吉AK****车损价值940元。

11.2020年5月25日凌晨,在长春市绿园区**地下车库内,被告人孙某某先后将被害人张某乙、于某某、李某乙、顾某某的车辆砸坏盗窃车内财物,其中被害人张某乙被盗人民币1200元、GUCCI手包一个(未估价)、皇冠牌打火机一个(未估价),造成吉A8****车损价值373元;造成被害人于某某吉AW****车损价值379元;被害人李某乙被盗人民币100元,造成吉AJ****车损价值2771元;被害人顾某某被盗人民币500元、价值170元炫赫门香烟一条、卡包一个(未估价),造成吉AU****车损849元。

13.2020年6月2日,在德惠市**小区地下车库内,被告人孙某某将被害人高某某的车辆砸坏,盗窃车内价值1060元南京雨花石香烟二条、人民币18500元、造成吉A7****车损价值425元。

14.2020年6月2日,在德惠市**小区地下车库内,被告人孙某某将被害人马某某的车辆砸坏盗窃车内财物,造成吉AU****车损价值474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金某某、张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柴某某、曹某某、高某某等24名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指认、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及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洪丽

2020年11月19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羁押于德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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