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山检一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4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收旧,出生地山东省枣庄市,住无锡市锡山区**镇**村**巷**号(户籍地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镇**村**号)。被告人孙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24日被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3年10月20日释放。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5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5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20年2月18日晚上,被告人孙某某驾车至无锡市锡山区锡山**工程项目工地,窃得该工地铜芯电缆线87.5米,物品价值9009元。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赔偿给被害单位人民币1万元。
2. 2020年4月25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驾车至无锡市锡山区**镇**老干部活动室附近,用树枝遮挡路边监控探头后,采用攀爬围墙、破坏房顶等手法进入**超市,撬开超市内黄金柜台下方木橱门,窃得足金转运珠75粒、玛瑙足金手链2串、足银手镯2只、商沃牌机械手表对表1对,物品价值1万余元。
案破后被告人孙某某将上述金器加工成的金项链1条、金戒指1个以及玛瑙手链2串、足银手镯2只、商沃牌机械手表对表1对均被扣押。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金银首饰照片等物证;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3.证人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单位冯某某、吴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无锡市锡山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意见书、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
7.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8.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华美芳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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