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朝县检公诉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1195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住辽宁省朝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在朝阳县木头城子镇境内盗窃六起,盗窃物品共计价值4185元。2019年3月13日11时许,公安机关在朝阳县木头城子镇十家子村将其抓获。
1、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孙某某潜入位于朝阳县木头城子镇陈杖子村的**牧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牧业),将公司院内存放的四十三扇钢筋猪圈门盗窃回家中。经朝阳县检验检测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四十三扇钢筋猪圈门价值人民币1075元。
2、2017年10月到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在朝阳县木头城子镇陈杖子村青山公墓内,将林某某水泥搅拌机上的三个电机盗走。经朝阳县检验检测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三个电机价值人民币1440元。
3、2018年5、6月份,被告人孙某某将木头城子镇蒿松沟村“安口”梯田地里一个变压器控制箱盗走。
4、2019年3月份,被告人孙某某潜入**牧业院内,将该公司院内猪圈墙上的三个漏电断路器、七个空气开关、一个风机变频控制器、八个监控摄像头盗走。经朝阳县检验检测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390元。
5、2019年3月份,被告人孙某某潜入**牧业院内,将院内四根钢管盗回家中。经朝阳县检验检测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四根钢管价值人民币30元。
6、2019年3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孙某某潜入**牧业院内,撬开仓库门锁后将仓库内的两个手推车、一个电动喷雾器盗回家中。经朝阳县检验检测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机三台、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2.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人口信息等;3.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牛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刘某丙、林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朝阳县价格认证中心朝价认字[2019]04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朝阳县价格认证中心朝价认字[2020]01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7.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朝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铁奎
2020年5月14日
附:
1. 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处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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