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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9197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本市浦口区**路**号**幢**单元**室。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由南京市鼓楼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2日,经辩护人申请,本院对孙某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认为孙某某无继续羁押必要,由本院对孙某某变更强制措施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孙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孙某某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20年2月29日退回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19年3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2月14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案发时系被害人蒋某甲司机。2019年12月8日上午,被告人孙某某在本市鼓楼区**路**号**室的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搬家时,窃取了被害人蒋某甲放置在储藏室内的1万5千元加拿大币。根据2019年12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格汇率公告,涉案加拿大币折合人民币79662元。

2019年12月11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到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华侨路派出所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主动将上述1万5千元加拿大币归还给被害人蒋某甲,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和抓获经过、被害人报案登记表、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格公告、刑事摄影照片、被害人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蒋某甲陈述;

3.证人梁某某、蒋某乙、卜某某、程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许博

检察官助理:陈宪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737228****。

2、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具结书1份。

3、全部案卷材料(侦查卷2册)。

4、被告人孙某某无可供查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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