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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句检一部刑诉〔2020〕44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83198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句容市**镇**社区**幢**室(户籍所在地句容市**镇**路**号)。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6日被句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日至10月4日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在句容市城区,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作案4起,其中1起未遂,盗窃电动车合计价值人民币5715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10月2日下午,被告人孙某某在句容市**镇**化妆品店门口,窃得被害人徐某某停放在此的爱迪星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1048元。

2.2020年10月2日下午,被告人孙某某在句容**开发区**路**店门口,窃得被害人洪某某放在此的爱玛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1833元。

3.2020年10月3日下午,被告人孙某某在句容市**镇**街**服装店门口,窃得被害人段某某停放在此的雅迪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2259元。

4.2020年10月4日下午,被告人孙某某在句容市**镇**街**男装店门口,窃得被害人宋某某停放在此的金箭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575元。在盗窃过程中被被害人发现并追回车辆。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本案全部赃物均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人口信息表、发还清单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张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徐某某、洪某某、段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由句容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由句容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笔录;7.由句容市公安局提取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实施部分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美菊

        邸宪刚

2020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联系电话:1340009****)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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