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广检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6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02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巷**号**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扬州市广陵区东城国际宽窄巷子火锅店门前路边,趁人不备窃得被害人冯某某爱玛牌电动车一辆,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2500元。
归案后,被告人孙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盗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出具的被告人孙某某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发票等书证;
2.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雪峰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巷**号**室;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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