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检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89********,汉族,初中文化,淮安**有限公司负责人,住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7日将案件退回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补充侦查。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于2020年5月12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多次至南京市江宁区、扬州市宝应县、淮安市淮安区等地的基站内盗窃电源整流模块,累计盗窃基站16座,盗窃电源整流模块36只,经鉴定,被盗的电源整流模块合计价值人民币12884.22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份期间,被告人孙某某至南京市江宁区境内盗窃基站五座,盗走电源整流模块共计10只。具体如下:至牛首山往东善桥方向约两公里附近的晨光火共区基站内盗走“台达(型号:DPR48/50)”牌电源整流模块1只;至东善桥集镇向正方大道约三公里附近的省林科院南基站内盗走“安耐特(型号:RM4850M2)”牌电源整流模块2只;至牛首山西门往雨花方向约三公里(牛首大道路南)附近的岱家庄北基站内盗走“安耐特(型号:RM4850M2)”牌电源整流模块2只;至三板桥村境内的王家坟基站内盗走“艾默生(型号:R48-2900U)”牌电源整流模块2只;至风坡坟水库附近的正方大道基站内盗走“中兴(型号:ZXD2400)”牌电源整流模块3只。经鉴定,被盗的10只电源整流模块价值合计人民币4657.4元。
2.2019年9月14日傍晚,被告人孙某某先后至淮安区车桥镇魏东庄基站内盗走“中兴(型号:ZXD3000)”牌电源整流模块3只;至车桥镇杨舍新增落地塔基站内盗走“华为(型号:R4850N)”牌电源整流模块2只;至车桥镇泾口姚河基站内盗走“艾默生(型号:R48-2900U)”牌电源整流模块3只。经鉴定,被盗的8只电源整流模块合计价值人民币2845.1元。
3.2019年9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孙某某至淮安区车桥镇丁圩村席桥2号基站内盗走“动力源(型号:DZY-48/50H)”牌电源整流模块2只。经鉴定,被盗的2只电源整流模块合计价值人民币723.66元。
4.2019年10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孙某某至扬州市宝应县泾河镇张桥村集镇张桥2基站内盗走“台达(中达,型号:ESR-48/50DE)”电源整流模块2只。经鉴定,被盗的2只电源整流模块合计价值人民币572.00元。
5.2019年10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孙某某先后至淮安区车桥镇张陈新增落地塔基站盗走“T0NLIBR(型号:R4850)”牌电源整流模块1只;至车桥镇车桥镇北基站内盗走电源整流模块(型号不明)2只;次日,至车桥镇吕舍基站内盗走“中兴(型号:ZXD2400)”牌电源整流模块2只。经鉴定,被盗的2只“中兴”牌电源整流模块合计价值人民币204元。
6.2019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孙某某先后至淮安区马甸镇马甸卫东村基站内盗走“华为(型号:R4850G)”牌电源整流模块3只;至马甸镇郭湾村马甸杨庄搬迁T基站内盗走“中兴(型号:ZXD3000)”牌电源整流模块3只;至马甸镇马涵洞村马甸前黄庄5Q基站内盗走“华为(型号:R4850G)”牌电源整流模块3只,经鉴定,被盗的9只电源整流模块合计价值人民币3882.06元。
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主动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孙某某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肖某某、宋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5.淮安区物价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韦 建
检察官助理:王明锐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羁押于淮安区看守所;
2.全案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附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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