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苏检一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23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沈阳市苏家屯区**乡**村**组**,捕前住沈阳市苏家屯区**小区**号**单元**层**。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已告知被告人孙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2020年7月1日告知被害人丁某某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听取了被告人孙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6日5时多,被告人孙某某在沈阳市苏家屯区**街**水果超市二楼财务室,趁财务室无人时,将人民币2170元盗走;
2.2019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孙某某在沈阳市苏家屯区**路124号**水果超市内,趁店内无人注意,将水果案子下面装有人民币260元的塑料袋盗走;
3.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孙某某在沈阳市苏家屯区**路16号16门**生鲜超市内,趁店内无人注意打开收银箱,将人民币200元盗走。
2020年6月12日,民警在沈阳市苏家屯区**路市场南门附近将孙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情况查询记录、被告人孙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丁某某、武某某、房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公安机关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6.其它证明材料: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坦白;
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如能缴纳罚金,可以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晓明
检察官助理:张丽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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