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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19〕1097号 

  被告人某某,女,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1199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号**号楼**单元**号现住址: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东城区**佳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8月6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1日中午,被告人孙某某将其朋友刘某某放在唐山市丰润区**镇**小区**家中主卧室衣柜内的黄金手链盗走。后被告人孙某某将黄金手链断开并将半截手链以250元钱每克的价格卖到新军屯镇“周六福”金店内,获得赃款人民币3460元,将另半截黄金手链放在自己包中。经唐山市丰润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孙某某盗窃的两段足金手链,其中一段长3.05cm克重15.09克,在2019年7月31日市场价格人民币为4813元,另一段长7.20cm克重13.84克,在2019年7月31日市场价格人民币为4415元,两段合计人民币9228元。

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娜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调查评估意见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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