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清县院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永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永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18时40分左右,孙某某在**服装新城**店内,将董某某遗忘在店内桌子上95成新的黑色苹果X手机偷走,孙某某把手机偷走后将手机关机,并到永清县**汉堡店西侧手机配件大卖场将偷来的手机刷机自用,并一直藏匿于宿舍的衣柜里。经鉴定,被盗物品市场价值为人民币39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孙某某的供述
2被害人陈述:董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程某某的证言
4书证:被盗物品照片、孙某某指认现场照片、到案经过;
5鉴定意见:永清县价格认证中心市场价格认定结论书。
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贺随
2020年8月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于家中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